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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逾期不归还和新申请租用学校住房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6-01-13 13:42  

 

 相关教职工:

    为有效执行《重庆三峡学院关于收回租赁给教职工住房和终止实施返租房的通知》([2015]63号)和《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2016]8号)等文件,经学校“住房工作小组”研究,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逾期不归还所租用学校住房的处理办法

(一)按《重庆三峡学院关于收回租赁给教职工住房和终止实施返租房的通知》文件要求,逾期不归还所租用学校住房的教职工,学校将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计收房屋租金,房屋租金从承租人每月绩效津贴中扣缴,原则上次月扣缴上月的。

(二)逾期月23日前归还住房并交回住房钥匙的,免收当月房屋租金;逾期月23日以后归还住房并交回住房钥匙的,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计收房屋租金。

(三)2016年寒假(123日—226日)期间,相关部门不受理归还住房事宜。

二、新申请租用学校住房的处理办法

(一)对过去租赁学校住房尚未归还,且确有住房特殊困难的教职工,需重新提出租用学校住房的申请,并且只能租用原住房,租期可以是12个月以内,租金标准按《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

(二)对过去租赁学校返租房,因故尚未退还给房东,且确有住房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可以提出租用学校住房的申请,租期可以是12个月以内,租金标准按《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同时,请及时将住房退还给房东。

(三)2015年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要周转房的,可以提出租用申请,租金标准按《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与人事处签订有相关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四)2014年以来新进(聘)在岗人员,需要周转房的,可以提出租用申请,租金标准按《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五)针对上述(二)、(三)情况,学校在有房源的情况下予以租赁安排。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户型等由学校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未果时,采取现场抓阄的方式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对既不归还住房又不重新申请住房的,按逾期不归还所租用学校住房处理。

(二)凡在121日前提交《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视为已归还住房,待申请批准后,房屋租金按《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租金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三)《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在附件中下载。

(四)递交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的截止时间:2016121日。

(五)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58102241

    特此通知,望相互转告。

                                 学校住房租赁工作小组

       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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