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峡学院资〔2016〕8号
重庆三峡学院
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31日第34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三峡学院
2016年1月5日
重庆三峡学院
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公用住房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 号),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有住房是指住房制度改革后学校拥有房屋产权用于教职工临时周转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有住房主要采取租赁的方式实现临时周转居住。
第四条 成立由国资处、人事处、工会、监察处、保卫处和后勤集团等部门组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工作小组,负责公有住房租赁重大事项的决定,日常具体事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租赁对象及租金
第五条 公有住房租赁对象
(一)2015年以来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正教授或博士);
(二)2014年以来新聘任的在编在岗青年教职工(未享受百安校区经济适用房的青年教职工);
(三)确有住房特殊困难的在编在岗少数教职工。
第六条 公有住房房屋租金
(一)已正常购买学校经济适用房,或配偶方在本地有住房的教职工租赁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属套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收;公有住房属单间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计收。
(二)没有购买学校经济适用房,或配偶方在本地无住房的教职工租赁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属套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月计收;公有住房属单间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月计收。
(三)学校根据校内需求及房屋租赁市场情况,每年年底可动态调整公有住房房屋租金,并及时发布。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七条 新引进或聘任的人员,需要租赁公有住房的需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经人事处初审后,交国资处资产管理科。
第八条 确有住房困难的教职工,需要租赁公有住房的需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经工会初审后,交国资处资产管理科。
第九条 国资处根据公有住房空置房源情况,每年七月集中研究新引进或聘任人员的租赁申请;每年十二月集中研究确有住房困难教职工的租赁申请。
第十条 同意其租赁申请的,其住房具体位置、户型等由学校指定或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重庆三峡学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则上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一条 承租人缴纳1000元押金后,凭计财处出具的缴费收据和租赁合同到国资处领取住房钥匙。
第四章 公有住房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租赁使用学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正常有效使用住房,履行如下义务:
(一)有保护和维护公有住房内部设施的责任,严禁改变公有住房的结构;
(二)不得改变公有住房用途,严禁开设茶馆、写字间等经营性场所;不得转租或转借公有住房。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原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废,押金不退。并处以承租人房屋年租金五到十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承租人的绩效津贴中扣缴。
(三)不得利用公有住房从事任何非法活动,违者学校有权收回其住房,原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废,押金不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因主观原因造成公有住房室内外设施设备的损坏和安全事故,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承租人所租住房租金和产生的水、电、气、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国资处和后勤集团通知计财处在每月绩效津贴中扣缴。
第十四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及时、主动归还租赁房,逾期不归还的,按原租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月收取租金,在绩效津贴中扣缴。
第十五条 需要续租的需重新提出租赁申请,续租次数不超过三次(租赁总年限不超过四年),经审核批准方可续租。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行占用学校公有住房,违者将受到学校行政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相关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