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学院文〔2019〕216号
重庆三峡学院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12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三峡学院
2019年7月23日
重庆三峡学院
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需求管理、实施计划管理、采购方式管理、购买服务管理、进口产品采购管理、采购工作程序、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等采购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工作目标
规范流程、明晰权责、加强内控、防范风险、提高效率、服务大局。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工作原则
对采购项目必经的“需求提出、需求论证、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合同管理、项目实施、验收入库、费用支付、质保服务、资产管理、绩效评估”等步骤进行分环节、全过程管理和各相关部门分工联动的机制,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三)采购、管理、监督、使用相分离。
第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针对学校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控制法律风险。切实提升采购业务相关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落实政策功能。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提升履职效能。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主采购不适用于本办法。自主采购按《重庆三峡学院自主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采购管理实行“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四个层次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计财、资产、基建、后勤、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中分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党政办公室、计财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政策,研究采购与招投标管理规范和程序;
(二)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重大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
(四)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五)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成员;
(六)对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听取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情况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汇报;
(八)审定招投标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由领导小组决策的采购与招投标事项。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同时也是“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挂靠单位),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国家与地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及执行学校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经审批的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组织采购工作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
(四)组织采购需求单位编制采购文件,审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六)配合采购需求部门拟定采购合同,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会签、签订等;
(七)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八)办理进口货物外贸代理相关工作;
(九)受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与质疑;
(十)负责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联系上级采购主管部门并完成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申请,根据部门职责参与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过程中质疑答复处理,采购后项目合同的拟定,项目实施、协调等后续监管工作,完成部门初验和资产入库填报、按合同约定付款、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计财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核算和结算;负责对采购项目的标书资料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负责对投标人报名信息保密和对合同资金按合同规定支付;参与招标文件会签(主要审核项目预算、最高限价、付款方式等)、采购过程监督和重要项目验收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大额货物类采购项目的验收、所有固定资产入库审核和资产账务核对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处为采购业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各环节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活动归口管理执行的相关情况;参与招标文件会签(主要审核项目立项、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采购过程监督、重要项目验收和政府采购活动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要求,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提出采购项目预算,规范做好采购计划编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年底前各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拟采购项目及预算,每年二月底前各归口管理部门完成汇总初审,按学校下达的预算编报采购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需求计划的预算管理,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六条 各部门采购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货物或服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九条 各部门拟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对应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项目除外),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分析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论证。
第二十条 项目需求论证
(一)10万元以下的需求申请,不组织集中论证;10 万元及以上应组织集中论证。
(二)已经批复立项的中央专项资金项目、重点学科项目、特色专业项目或其它事先已经前置审批立项项目,对采购部分可以不再组织集中论证。由使用部门明确项目需求、做好市场调研,提出采购实施方案,负责采购技术释疑,填写《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附相关资料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后,交招标中心核准后进入采购流程。
(三)根据货物及服务类采购需求分为七个归口小组,项目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需求申请,由归口小组牵头部门进行汇总并组织集中论证,报归口小组牵头部门分管校领导签批。归口小组牵头组织的论证,参与部门和人员按照“业务最相关原则”由归口小组牵头部门确定。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购的必要性、可行性,拟申购货物或服务的先进性、实用性,预期目标效益,经费预算合理性等。集中论证通过后将使用部门申请、论证确认的方案预算和论证的专家意见(或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一并提出项目采购申请。
(四)七个归口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论证、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审定。具体分工如下:
1.教学条件组(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牵头):负责教学和实验货物(含耗材)、教学软件开发及其维修、维保服务和教学、实验服务的需求申请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
2.科研条件组(科研处牵头):负责科研平台及科研项目所需常规性科研设备、货物(含试验耗材)及其维修、维保服务等需求申请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
3.信息技术组(信息化办公室牵头):负责弱电系统、音视频系统、多媒体系统、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储存、应用软件系统及其维修、维保服务的需求申请,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类的需求申请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
4.文化工程组(宣传部牵头):对文化艺术类货物及其维修、维保服务的需求申请,以及校园文化艺术类服务的需求申请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
5.图书文献组(图书馆牵头):对图书文献(含纸质图书、纸质期刊、数字资源)建设所需的货物及其维修、维保服务的需求申请,以及图书文献服务需求申请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
6.后勤物资组(后勤处/学生处/保卫处牵头):负责后勤物资、物业服务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用器械、学生公寓家具、空调、热水器、床上用品、服装、消防设备及其维修、维保等需求申请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
7.办公设备组(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各部门办公所需的办公设备、设施、家具及其维修、维保等需求申请进行汇总并组织论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采购申请
(一)10万以下的项目采购申请(填写附件1《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一)》),需使用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再由招标中心确定采购方式。如需自主集中采购,则应填写《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4),交招标中心确认后进入采购流程。
(二)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申请(填写附件2《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二)》),附项目论证材料,需使用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后报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再填写《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4),交招标中心确认后进入采购流程。
(三)3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申请(填写附件3《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三)》),附项目论证材料,由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还需报党委常委会审批。审议通过的项目填写《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4),使用部门在提交采购技术方案时同步签订廉洁承诺书(详见附件5《重庆三峡学院采购活动廉洁承诺书》),交招标中心确认后进入采购流程。
(四)对于年初没有预算,需要年中追加预算的拟采购项目,按《重庆三峡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和本办法申报。
第五章 采购实施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及时向招标中心报送采购实施计划,做到预算、计划有效衔接。年初批准的采购预算项目原则上在三月底前完成采购实施计划表填写(见附件6《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实施计划表》),交招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中心汇总各部门报送的采购项目计划,按照采购内控流程和审批程序,合理、均衡地执行采购计划。年初批复的采购预算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编号和确定采购方式。年中追加的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按照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申报及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中心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确需变更的,需按照学校采购内控流程签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采购方式变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一)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因投标截止时间界满时,没有投标供应商或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评标期间,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二十八条 在重新组织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等特殊情况下,拟申请改用的采购方式原则上为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九条 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二)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详细原因说明(专家论证、市场调研报告等)。
第三十条 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变更采购方式,由招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自行变更采购方式,按系统业务流程审批。
第七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和自主采购五种组织形式。
第三十二条 集中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限额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三十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限额及以上的项目,可由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 协议采购。协议采购指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采购重庆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协议供货品目的方式。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范围内的项目,应在申报计划后按协议供货有关规定自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采购。
第三十五条 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限额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六条 自主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内部管理流程,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七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八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 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等。
第三十九条 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项目实施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因教学科研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如:专利权)和特殊技术要求的;
(三)为保证与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五)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的;
(六)学校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一)货物或服务的规格、标准统一,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的;
(二)要求明确、通用常用、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采用协议供货采购。
(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捷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供货品目;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范围内(1≤单次采购金额<200万元)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原则上由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一)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限额及以上的项目;
(二)学校决定委托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项目申请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视情况先报备并组织实施,事后应及时书面报告原因和实施理由,提交校长办公会事后审定。
第九章 购买服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学校一部分管理事项和向师生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学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五十条 购买服务内容,包括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运输服务、运行维护、维修保养、会议会展、策划咨询、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文艺创作、出版服务、商务服务(会计、审计、税务、金融、保险、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和合同能源管理、物业、安保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购买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政府采购规定的限额标准选择采购方式,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购买服务应加强目标验收和绩效管理。实施购买前,认真制定所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分析项目绩效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期目标实现;项目结束后,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果、服务质量、师生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编制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进口产品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经规定论证程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十五条 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限额以下,不需要审批;限额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市教委签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限额以上的其它进口产品,需向市财政局报送书面审批材料。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要优先扶持国产品采购,相关项目中设备清单已经市级评审程序、确定采购内容的,原则上不得由国产产品调整为进口设备。
第五十七条 采购限额以上进口产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一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五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使用部门提交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使用部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批的《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附件4)。
(二)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由使用部门负责编制项目需求部分,招标中心负责编制商务需求部分。
(三)招标文件审定。招标文件实行会签审定,由使用部门办理,其流程是:项目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计财处→审计处→招标中心→分管招投标校领导。如有特别需要可进行会议审定。如果是集中采购,还需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个日历日。招标公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报名竞标;凡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送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发售招标文件。除委托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等资料由投标人在网上自由下载,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中心组织预审人员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预审后的名单,并按名单发售标书;除邀请招标之外,采取资格后审。采取资格后审的,在开标时由评标委员会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校外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2)技术复杂;
(3)社会影响较大。
(七)开标与评标。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或原则进行;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以及其他各种承诺,应一并装入投标资料中,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开标后,投标人在项目答疑时做出的各种与答疑无关的承诺,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比。
(八)确定中标供应商。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比较,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严格保密,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九)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写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十)公告招标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作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文件审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四)发布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发售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补遗文件等资料由投标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自行下载,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
(六)成立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组织谈判。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至少三家,才能开始谈判。如果因第一次竞争性谈判流标,第二次开展竞争性谈判时,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至少有两家,即可开始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按抽签顺序进行,谈判可以进行两轮及以上。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信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九)编写谈判评审报告。评审结束后,谈判小组成员应当编写谈判评审报告,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公告采购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六十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作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磋商文件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成交原则、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产品质量要求、合同草案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磋商文件审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四)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历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发售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补遗文件等资料由投标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自行下载,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
(六)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组织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采购人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九)编写磋商评审报告。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编写磋商评审报告,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公告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六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五十八第(一)款执行。
(二)公告采购信息。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报经市教委、市财政同意。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号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具体为: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家论证应由采购人组织,论证专家应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人数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
(三)项目申报审批。
1.对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若公示无异议的,应将加盖公章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电子版,作为附件随同采购计划上传至“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提交市教委审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还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的电子版,一并作为附件随同采购计划提交市教委审批。
2.对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在完成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等有关规定程序后,通过纸质文档,按程序报送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审批。
(四)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采购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制定协商文件。对审批同意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单一来源协商文件,协商文件应当明确报价要求、商务条件、合同草案等具体事项。
(六)协商文件审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七)组织协商谈判。采购小组负责对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审查,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同时,就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进行协商谈判。凡属原购货物或服务的添置供货和原合同的补充订货的,如无特殊情形,应执行原合同的相关约定。
(八)编写单一来源协商报告。经协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协商结束后,协商小组成员应当编写协商评审报告,并在协商报告上签字确认。对协商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协商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协商报告。未成交的,重新组织采购。
(九)公告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六十二条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执行。
(二)制定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商务条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合同草案等事项。
(三)询价通知书审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执行。
(四)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应当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发售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和补遗文件等资料由投标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自行下载,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
(六)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七)组织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信誉、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编写询价评审报告。评审结束后,询价小组成员应当编写询价评审报告,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公告采购结果。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六十三条 采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采购申请。参照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执行。对使用部门提出的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协议供货品目,由招标中心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实行网上采购。
(二)发布竞价公告。竞价公告应当明确货物技术标准、商务条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合同草案等事项。订单项目号需与内网申报的项目号保持一致。从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竞价。供应商通过重庆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自主报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报价由低到高自动排名,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五)对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中已核价的商品,可直接选择报价最低的商家作为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根据供需双方确认的订单由平台自动生成购销合同,双方网上确认后,打印合同签字盖章,并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二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和招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库,采购人代表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按评审办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招标评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学校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或质疑。配合招标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质疑等事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和信用档案,对其评审工作及信用情况予以记载。建立聘期考核制度,对受聘专家进行考核。
第十三章 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六十八条 采购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确定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该中标(成交)供应商记入学校征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采购项目的投标。
第七十条 采购使用部门与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的内容拟订书面合同初稿(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及付款方式等,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附件一致。特殊项目还应考虑质保期满后的维保问题,服务类项目是否续签),交招标中心初审(如有建议意见返回修改),再报学校法律顾问复审,最后报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流转。完成合同审核流程后,先由中标供应商签字盖章,再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招标中心(授权代表)、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
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使用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第七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第七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表,写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七十六条 货物类项目及服务类项目的验收组织方式。
(一)货物类项目验收。使用单位负责货物到货验收,货物全部安装到位并通过调试运行正常,通过使用单位的技术验收后,按金额的大小分三种方式组织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表(详见附件7《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表》)。
1.合同金额小于50万元,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2.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小于200 万元,由归口小组部门牵头、使用单位、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参加进行验收;
3.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由国资处牵头,归口小组部门、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技术专家等参加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行业专家或第三方参加验收。
(二)服务类项目验收。使用单位负责服务部署实施,按金额的大小分两种方式组织进行验收。
1.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验收;
2.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服务类项目,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归口小组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服务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验收表(详见附件7《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表》),提出合同期满后实行招标采购或续签合同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报学校审批,确保合同期满前确定新的服务单位。
第七十七条 合同付款及保证金退还
合同付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审批权限严格按照计财处规定执行。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
1.货物类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招标中心负责办理退还手续。
2.货物类采购项目通过了整体验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后,由使用单位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办理付款。
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提交全额发票,原则上学校按合同总金额的95%支付货款,余下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质保期满无质量及售后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合同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验收合格(或服务实施完成)后一次付清。
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采购的货物,原则上货到验收合格(或服务实施完成)后一次付清。
3.货物类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供应商填写《重庆三峡学院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详见附件8),经使用部门、招标中心确认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二)服务类采购项目
1.服务类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招标中心负责办理退还手续。
2.服务类采购项目通过了阶段验收或整体验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由使用部门按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办理付款。
3.服务类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服务商填写《重庆三峡学院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详见附件8),经使用部门、招标中心确认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四章 采购质疑与投诉
第七十八条 采购质疑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招标中心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八十条 学校制定《重庆三峡学院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规范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质疑与投诉行为。
第十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一条 采购档案是指在学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八十二条 采购档案资料分类立卷应按文书档案立卷方法进行整理,原则上按项目立卷。同一项目分阶段采购的,每一阶段可分别组卷,内容相同的材料可不必重复存档,但应在档案备注表中注明材料存档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 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建档归档应如实反映采购活动记录,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一)归档的采购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完备,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一律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所有存档的资料统一使用 A4 纸(专用图纸格式除外)。
(二)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按年度归档,跨年度的采购档案资料归入采购行为完成年。
(三)归档装订的采购档案材料应有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卷与卷之间应保持系统联系,统一编号,贴好标签,装订成册。
(四)采购档案资料保存期限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规定执行,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中标档案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未中标档案保存5年。
第八十四条 采购档案资料统计移交工作定期举行,每年五月底前由招标中心整理完成上一年度的采购资料并立卷归档,并按照学校档案馆要求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监督部门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自主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的再监督,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督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对自主采购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举报。
第八十八条 招标中心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职工廉洁自律教育和采购招标业务能力培训。
第八十九条 采购工作人员(含采购人代表、校内外评标专家)、监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
(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限价采购的除外);
(三)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采购资料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反映招标、评标工作情况的;
(五)违反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制度或者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程序的;
(六)因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七)其它被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九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任何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恶意串通,扰乱采购与招标工作正常秩序的。
(四)向使用部门技术负责人、采购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九十一条 中标人所供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使用单位在质保期内发现投标人所供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中标人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罚中标人质保金,且该中标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原《重庆三峡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学院文[2017]48号)同时废止。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一)
2.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二)
3.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三)
4.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
5.重庆三峡学院采购活动廉洁承诺书
6.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实施计划表
7.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表
8.重庆三峡学院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附件1
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一)
(适用10万元以下)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货物 □服务 |
预算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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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经费来源 |
□年初预算 □学科专业建设 □财政专项 □科研经费 □追加预算 □其他来源 |
资金支付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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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理由及用途 |
新购?还是更换? (如系更换,请注明原有设备的资产标签信息及现状情况;如原有设备不能继续使用,待新设备到位后,请尽快与国资处资产管理科联系资产处置事宜) |
项目内容 |
(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参考单价等信息) 本栏可添加附页并加盖公章 |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盖章)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招标中心采购意见 |
同意: □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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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二)
(适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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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货物 □服务 |
预算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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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经费来源 |
□年初预算 □学科专业建设 □财政专项 □科研经费 □追加预算 □其他来源 |
资金支付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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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理由及用途 |
新购?还是更换? (如系更换,请注明原有设备的资产标签信息及现状情况;如原有设备不能继续使用了,待新设备到位后,请尽快与国资处资产管理科联系资产处置事宜) |
项目内容 |
(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参考单价等信息) 本栏可添加附页并加盖公章 |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盖章)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审定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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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项目申请批准后,再填报《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
附件3
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申请表(三)
(适用30万元及以上)
申请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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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货物 □服务 |
预算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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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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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年初预算 □学科专业建设 □财政专项 □科研经费 □追加预算 □其他来源 |
资金支付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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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理由及用途 |
新购? 还是更换? (如系更换,请注明原有设备的资产标签信息及现状情况;如原有设备不能继续使用了,待新设备到位后,请尽快与国资处资产管理科联系资产处置事宜) |
项目内容 |
(品名、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参考单价等信息) 本栏可添加附页并加盖公章 |
申请单位负责人意见(盖章)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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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项目申请需报校长办公会审议。(2)通过后再填报《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
附件4
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申报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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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概算)总额 |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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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年初预算 □学校追加预算 □财政专项 □科研经费 □学科专业建设 □其他来源 |
资金支付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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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货物 □服务 |
集中采购方式(招标中心填写) |
□货物 □服务 |
分散采购方式(招标中心填写) |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 □询价(含网上) □协议供货 □网上货物超市 □网上服务超市 □行采家平台 □电商平台 |
□ 现场询价 □ 电商平台 □ 其它 |
申报单位 签字(盖章) |
签字: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 审定意见 |
经 年 月 日第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立项,实施招标采购。 经 年 月 日第 次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意立项,实施招标采购。 |
项目申报 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
□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 本项目立项校长办公会纪要(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 提交党委常委会议题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 本项目立项党委常委会纪要(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 □ 项目论证报告(纸质版一份,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页PDF版一份) □ 单台(套)设备价值超过30万元的,需提交论证报告PDF一份 □ 议题中申购的设备清单电子版一份 |
业务科室 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招标中心 审核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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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三峡学院采购活动廉洁承诺书
(适用于预算金额≥30万元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规范采购招投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单位郑重承诺。
在执行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元)中,遵守本承诺书的所列事项,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
(一)承诺根据“采、管、监、用”相分离的原则,按《重庆三峡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重庆三峡学院自主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履行“使用部门”的职责。
(二)承诺作为招标需求申请方,有责任和义务对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确实可信、切实可行的招标需求方案。
(三)承诺所提交的招标需求方案中,不存在故意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排他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设立明显有失公平的隐秘性条款或细节性描述。
(四)承诺按照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限额及以上的进口设备须完成进口设备报批手续。不提交未经审批的进口设备的采购申请。
(五)承诺客观公正地对待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杜绝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承诺加强招标项目的后续管理,积极为成交供应商进场履约提供相应的保障,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进行安装调试。
(六)承诺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采购廉洁教育,单位员工不向潜在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接受成交供应商各种名目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借口收受各种礼品、礼金。
使用单位(盖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重庆三峡学院采购实施计划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预算金额(元) |
资金 来源 |
预计启动时间 |
预计交付时间 |
联系人/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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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填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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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填报的项目必须是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
2.资金来源:年初预算、学科专业建设、追加预算、科研经费、财政专项、其他来源;
3.每年三月底前报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4.表格可横向扩展填报打印。
附件7
重庆三峡学院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表
(适用于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类别 |
项目金额(元) |
货物数量 (台/套) |
交货时间 |
使用部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货物( ) 2. 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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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或服务商验收申请: 单位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
集中采购 |
货物 (划√) |
1.50万元≤合同金额<200万元( ) 2.合同金额≥200万元( ) |
服务 (划√) |
合同金额≥50万元( ) |
使用部门到货验收与技术验收意见(划√或×) |
1.货物:数量(含随机附件)与合同一致,型号或规格、配置参数与合同相符;( ) 全部送货或安装到位,运行参数指标满足合同要求,使用正常。( ) 随机资料齐全(含使用说明书/手册、维修/维保卡);( ) 同意验收( ) 2.服务:服务范围、内容与合同一致,服务质量达到要求;( ) 服务目标任务完全实现,被服务方满意度高。( ) 同意验收( ) 负责人签字(公章): 经办人签字: |
验收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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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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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或服务商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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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货物验收:50万元≤合同金额<200万元,由归口小组部门牵头,使用单位、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参加进行验收;合同金额≥200万元,由资产处牵头、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技术专家等参加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行业专家或第三方参加验收。
2. 服务验收:合同金额≥50万元,由归口小组部门牵头,使用单位、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参加进行验收。
附件8
重庆三峡学院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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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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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元 |
供应商或服务商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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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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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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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或服务商申请 理由 |
该项目于 年 月 日完成,经贵校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年。在质保期内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现已经履约完毕。特申请贵校退还我单位履约保证金: (小写) 元。 (大写) 。 供应商或服务商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使用部门意见 |
该项目建设完成后,与合同要求一致,功能完善、使用正常,售后服务良好,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同意按照合同条款退还该项目履约保证金。 (小写) 元。 (大写)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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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