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学院文〔2019〕215号
重庆三峡学院
关于印发《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
质疑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重庆三峡学院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12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三峡学院
2019年7月23日
重庆三峡学院
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质疑行为,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采购质疑处理机制,保护参加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1]3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三条 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质疑需实名制并采用书面形式,其质疑应当载明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供应商对质疑事项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责任。
第四条 货物与服务类采购质疑答复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学校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依法作出答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作为采购人配合招标中心开展采购活动的质疑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受质疑书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 质疑提出
第八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必须按如下时限要求提出。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五个工作日前提出。
(二)非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个工作日前提出。
第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下列事项的,可以向招标中心提出询问(以电话、传真和书面等形式)。
(一)招标文件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的;
(二)招标文件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的;
(三)对招标文件中内容有不明确的。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中心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存在明显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中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规定的;
(三)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相关规定的;
(五)采购组织程序违反相关规定的;
(六)采购结果公告违反相关规定的;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的;
(八)采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九)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假借其他企业资质围标串标谋取中标(成交)的;
(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以及以上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澄清、定标等采购环节。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中标(成交)公示结果。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质疑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质疑书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并且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向其他供应商进行核实的,质疑供应商还应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交质疑书副本。
第十三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应商参与或拟参与所质疑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质疑书内容及格式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格式见附件一):
(一)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经办人;
(三)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四)具体质疑事项;
(五)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明确请求和主张
(七)提出日期;
(八)签署盖章。
第十五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或线索,并配合学校招标中心调查取证。对于须由法定部门作出认定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应当配合招标中心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申请调查和认定。
第十六条 供应商的质疑书可以直接递交,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以邮寄方式递交的,以收到日期为提出质疑、投诉时间。
以复印件、传真件等方式递交的质疑书,招标中心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受理及答复
第十七条 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询问后,最迟不得超过二个日历日答复(电话、传真和书面等方式)。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供应商质疑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招标中心收到质疑书即为受理,并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2.质疑时间超过有效期的;
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二)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1.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
3.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第十九条 招标中心需要对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进行核实的,应在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并告知其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相关供应商应在收到质疑书副本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商务要求和评审标准等提出质疑的,应由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作出解释答复,其他问题由招标中心作出解释答复。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招标中心应对采购文件进行核实,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购文件合法合理的,质疑无效;
(二)采购文件存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采购组织程序提出质疑的,招标中心应对采购组织程序进行梳理核实,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购组织程序符合规定的,质疑无效;
(二)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及采购结果的,应维持原采购结果;
(三)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应当废标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中心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无效。
(二)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招标中心可以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
(三)质疑复核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引导、暗示、代替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评判。质疑复核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逐一进行正面答复。复核结论应当准确清晰,写明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明确质疑事项是否成立、是否维持原评审结果。
(四)质疑复核结论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由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修正。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人;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质疑答复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格式见附件2):
(一)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等;
(二)受理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及编号、质疑事项;
(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及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四)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权利;
(五)作出质疑答复日期;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第二十五条 质疑答复期间,供应商书面撤回质疑的,招标中心可以终止质疑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由招标中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学校征信档案,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的任何招标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拒绝提供质疑处理所需相关材料的;
(四)其它不配合质疑处理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出现干预、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复核,损害采购项目公正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及途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有关处理的书面建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采购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各环节进行监督,参与采购活动质疑答复的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货物与服务类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的再监督。受理对质疑处理中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三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学校招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
(一)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处理。
(二)参与自主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三峡学院采购质疑书
2.重庆三峡学院采购质疑答复
3.重庆三峡学院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
附件1
重庆三峡学院采购质疑书
一、质疑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现向你单位提出书面质疑。
(一)质疑事项:(列举具体质疑事项)。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的违规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三)诉求:(请求办理事项)。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三峡学院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 年 月 日)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简述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诉求)。
四、审查及答复
经查:(载明审查结果)。
综上,本(单位)认为:(质疑是否属实、是否支持其诉求、相关法律依据)。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被质疑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三峡学院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
编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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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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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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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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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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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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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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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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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组织类别 |
政府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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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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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别 |
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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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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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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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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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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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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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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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评审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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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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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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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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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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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